一、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高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人的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障厅研究确定。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