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提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
(三)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
(四)委托劳动能力鉴定
1.市外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2.法院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必须通过鉴定进行确认的项目
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更换辅助器具;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性治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二、申报各类鉴定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1.《威海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定点医院出具初次及连续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属职业病的,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工伤定点医院出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证明;
6.工伤定点医院出具配置辅助器具证明;
7.工伤定点医院出具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8.属于外伤的应提供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9.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上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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