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威劳发〔2006〕74号
关于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和《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威政发〔1999〕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退休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含退职、提前退休)时,若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按原缴费渠道,以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全部并入统筹基金。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999年5月前参加医疗保险至退休、退职之日未间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参加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未按规定补缴的,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将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
二、按本通知要求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职人员和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以其本人历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作为其退休后每月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数。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将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域流动人员,需持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调动函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劳动合同鉴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参保证明及缴费记录,到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以前已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若原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最低缴费年限限制。
五、2003年5月26日前,按威劳发〔2001〕17号和威劳发〔2002〕22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案托管人员的缴费年限问题,仍按参保时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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