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威劳发〔2006〕64号
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威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4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2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程序,稳步推进我市企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申报试点,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含申报当年)企业应缴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附件2)。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企业申报试点材料后,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47号)要求,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研究确定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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