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企业获得试点资格后三个月内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表》(附件3);
(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及重要条款的说明;
(三)已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企业,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成立文件,人员组成及其简历;
(四)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在15日内提出;对于修改意见较大,涉及原则性变动的,企业应当将修改内容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企业年金方案文本的15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需要调整或执行年金制度有重要变化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更新材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核。
五、建立企业年金统计制度。为了便于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年金统计报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经批准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附件:1.企业年金试点申请表
2.企业年金试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
3.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表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