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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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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缴费基数。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地要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制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计划。

二、个人缴费基数。山东省劳动厅以鲁劳发(1998141号文发布《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

三、收缴比例不同时期的不同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了各地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威海市从19991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为18%(较原来提高一个百分点);职工个人统一按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较原来提高两个百分点);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只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其他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时候%

历年缴费比例变动情况表

缴费比例执行时间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1993.01-1997.09

18%

2%

1997.10-1998.12

17%

3%

1999.01-2000.12

18%

5%

2001.01-2002.12

18%

6%

2003.01-2004.12

18%

7%

2005.01至今

1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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