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劳社字[2008]7号
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的
通 知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威劳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及我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我市生育医疗费等定额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每人2200 元;
二、孕期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费,每
人700元;
三、流产术、引产术费,每人次26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每人次100元。
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