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 事 局
乳山市 民 政 局 文件
财 政 局
乳劳社字〔2008〕8号
关于建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 伤 保 险 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岭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四部门《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鲁劳社〔2006〕80号文件建立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入工伤保险人员范围。本次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待人事部门界定后,进一步确认。
二、关于缴费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的精神,此次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比例设定为职工本人工资的0.6%,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未把执行职级工资事业单位列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代缴,直接拨付给经办机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直接到经办机构缴纳。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乳山市人事局 乳山市民政局 乳山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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